上海市锻压行业行规行约

2010-8-27 0:00:00  阅读数:  网友评论:

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发展上海锻压行业,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,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,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法令,特制订上海市锻压行业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

第二条 本规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宗旨,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第三条 本规约对上海市锻造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以及本市从事(含兼营)锻压件生产经营的有关企业(以下简称各企业)都具有约束力,各企业均应自觉遵守本规约。


第四条 本规约的制订、修改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均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,并经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。


第二章 行业规约


第五条 锻压生产是国家机械制造工业的重要基础工艺之一,锻压件是机械产品和航空航天器等国防器材不可缺少的重要零部件,是机械产品中运动件的受力件,直接决定着产品的性能水平,使用寿命和安全可靠性。各企业都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的法规、法令、标准的规定,合法经营,依标生产并遵循公平、公开和正当竞争的原则,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。


第六条 各企业都应按工艺、质量、安全等标准,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,坚持质量第一,逐步实施ISO9000质量体系。不得偷工减料;不准违反操作规程、粗制滥造;严禁生产、采购、销售不合格产品。锻压件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,所生产的锻压件必须按相应标准严格执行,出厂的锻压件产品质量检验必须有据可查,重要锻压件附有出厂合格证。


第七条 锻压件生产是高能耗,且对周围环境有一定的污染,为保护环境,严格按市府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生产,实行锻造生产许可证制度,凡从事锻造生产的企业都必须持证生产。 


第八条 为使传统产业高科技化,各企业应高度重视技术创新,尽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精密锻压件,努力提高锻压件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,不断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。


第九条 在锻压件生产经营活动中,要坚持执行国家"价格法"、"合同法",不得有任意涨价、提价或压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不平等竞争行为。要坚持优质优价,明码标价,同一类型锻压件定价或调价,要相互兼顾,加强协商协调;对已经达成协议的价格,各企业应共同遵守,不应盲目削价倾销,避免损害行业和其他企业的利益。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都应讲信誉,履行合同协议,严禁欺诈,哄骗和牟取暴利。 


第三章 行业守则


第十条 同行企业之间应规范各自的生产经营行为,进行公平、合理、有序竞争,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,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,不侵犯同行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。

第十一条 为避免不必要的低水平重复,各企业对档次水平较低、技术含量不高、市场需求基本饱和的产品,应自觉不再发展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
第十二条 各企业应树立行业整体观念,在生产、经营活动中优先为业内协作配套,并兼顾相互利益,求得共同发展。 


第四章 行业道德与企业文化


第十三条 提倡行业团结、互助、协调、自律、发挥行业整体优势,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、难点和重大问题,采取互通信息,共同研讨,协商等方式解决。


第十四条 提倡文明生产、文明经商、优质服务,加强企业基本管理,自觉规范企业生产、经营及管理行为。


第十五条 加强员工的岗位培训,不断提高员工的管理能力和自身岗位业务水平,树立敬业爱岗的工作作风,争创文明职工和文明企业,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。


第十六条 提倡建立适合各自特点的企业文化,增强职工凝聚力,创建优秀企业,不断创新,与时俱进。


第五章 规约管理


第十七条 为促进规约的执行,协会常设机构组织定期检查、评比和监督,做到奖励与处罚、表彰与批评教育相结合。


第十八条 会员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行规行约发生纠纷,可向协会提出申诉,由协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。对拒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企业,协会常务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、警告、内部通报及其它形式制裁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,具体细则另订。


第十九条 在实施规约过程中,对本规约的不善之处,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,经协会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后修改、补充。


第二十条 本规约所列事项,凡与国家法规、政策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政策的,均以国家法规、政策为准。


第二十一条 本行规行约经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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