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坏生产经营罪

2010-8-27 0:00:00  阅读数:  网友评论:

    破坏生产经营罪,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或者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,故意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、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。 



    生产经营活动,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,包括国有的、集体的、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。 



    本罪的特征是: 



一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的、集体的、民营的、外资的、合资的、合营的、合伙的、个体的等各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。 



二、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: 



1、行为人有出于泄愤或者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; 



2、行为人因泄愤、报复而破坏机器、设备; 



3、行为人因泄愤、报复而残害耕畜; 



4、行为人泄愤、报复破坏生产经营而采用了其他方式方法。 



三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。 



四、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,过失不构成本罪,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、报复他人的目的,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。 



    破坏生产经营罪,刑法规定: 



一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 



二、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 



    情节严重是指: 



1、破坏主要的机器设备; 



2、残害耕牛多头; 



3、损失惨重; 



4、破坏手段特别恶劣; 



5、嫁祸于人等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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