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铝业行业协会行规行约

2010-8-27 0:00:00  阅读数:  网友评论:



      第一条: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,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,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法令,特制订上海铝业行业协会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
      第二条:规范会员单位生产、经营与市场行为,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,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协会会员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。 

第二章   行业道德 

第三条:提倡会员单位团结、互助、协调、自律,发挥行业整体优势,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、难点和重大问题,采取互通信息,共同研讨、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。 

    第四条:提倡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讲究信誉、自尊自重、增强法制意识,建立和完善行业会员单位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。 

第五条:提倡文明生产、文明经商、优质服务,加强企业基础管理,自觉规范企业生产、经营及管理行为。 

第三章  行业规约 

第六条:本规约所称生产、经营单位,是指主要从事铝加工、铝制品、铝回收冶炼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生产、经营的单位。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铝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、法规、和法令,依法生产,合法经营。遵循公平、公开、正当竞争的原则,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。 

第七条: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标准。必须严格执行“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,没有产品标准不准进入市场”的原则,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同伪劣产品。按合同生产的产品除外。 

第八条: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按照2000版ISO9000族标准、GB/TI9000—ISO9000族核心标准,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,并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,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。 

第九条: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,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,积极发展铝合金的高新技术产品,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,不断挖潜,逐年递增新品开发的速率,形成自已的知识产权,不断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。 

第十条:各会员单位都应按照铝合金的有关设备、工艺、技术、安全、质量等标准,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,坚持质量第一。不得制假仿冒,偷工减料;不准违反操作规程,粗制滥造;严禁生产、采购、销售伪劣产品;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件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;严禁做虚假广告。 

第十一条: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要认真履行本规约,不得有违反物价政策的不平等竞争行为。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,要相互兼顾,加强协商协调;同一产品不要以企业的眼前利益相互压价,损害本行业的长远利益。 

第十二条: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,并按时、准确向协会上报。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报告,以便会员单位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。 

第四章  规约管理 

第十三条:为保证规约的执行,协会常设机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,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,给予表彰。 

第十四条:会员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,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,协会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、警告、行业内部通报及其他制裁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 

第五章  附则 

第十五条:本规约所列事项,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政策的,均以国家政策、法规为准。 

第十六条:本规约的制订、修改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。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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